2014-10-21
HKEPC助調「不誠實使用電腦」案
網上請慎言 小心木馬黑客防中招
文: John Lam / 會員消息
文章索引: 會員消息 HKEPC 其它

HKEPC 21 日公告近日接獲香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的要求,正在協助調查有關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之案件。據了解,近日有不少網民號召群眾突擊佔領區、鼓吹參與非法集會,甚至是表示會衝擊或攻擊警方,雖然網民可能只想渲不滿情緒並無實質行動,但以上行為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最高 5 年。

 

HKEPC 編輯部表示,有關調查主要涉及 HKEPC 討論區內之討論文章,現時 HKEPC 正在協助警方調查中,並無法透露相關案情,但 HKEPC 編輯部希望讀者們要小心網絡言論,網絡世界並非完全自由,胡亂留言可能會隨時墮進法網。

 

據余兆龍律師指出,網民在討論區上留言,如令人懷疑有犯罪意圖,當中涉及號召、圍攻、惡意攻擊等危險字眼,其後果會導致他人損失或影響公共安全,已干犯香港法例第 200 章「刑事罪行條例」第 161 條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最高監禁 5 年。 

 

早前警方於天水圍拘捕一名二十三歲男子,正是在討論區鼓吹他人到旺角參與非法集會、衝擊警方,並揚言癱瘓港鐵,被捕後已向警方承認所為,現時獲准保釋須下月中旬到警署報到。

 

 

據余兆龍律師指出,雖然HKEPC 會員資料受到香港法例第 486 章「個人資料 ( 私隱 ) 條例」所保障,但執法部門可以透過任何成文法則,法律規則或法院命令規定或授權要求, 勒令網絡供應商需就防止或偵測罪行作出披露。現時, HKEPC 均按照法律程序,當收到任何執法部門要求索取網民資料時,要求其證明已取得合法授權下才會移交。

 

HKEPC

 

什麼是「不誠實使用電腦」 ?

 

所謂「不誠實使用電腦」,正確是香港法例第 200 章「刑事罪行條例」第 161 條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,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, (a)意圖犯罪(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) ; (b)不誠實地意圖欺騙(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) ; (c)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(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) ;或 (d)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) 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最高可處監禁 5 年。

 

當中 (a)意圖犯罪是指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,因此網民可能只是說說而己,未必在日後任時間實行,但網上留言會被當作為其意圖或企圖,雖然並未發生但法例作出了日後任何時間之無限可能性,任何透過使用電腦而干犯的罪行已受此條例管豁轄。

 

值得注意的是,不要以為智能手機、平板電腦就不是電腦,根據 2013 年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KA YIP, KEN 案例 ( 案件編號 : HCMA 77/2013) ,案例中「電腦」之定義為可以像電腦般處理數據之裝置,當中被告使用之智能手機最終被定義為「電腦」裝置,請不要自作聰明以為使用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,可避免干犯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。

 

小心木馬、黑客入侵誤中招

 

Password

 

鑑於近日木馬及黑客入侵電腦之數字不斷上升, HKEPC 最近亦收到讀者投訴,在帳戶在「毫不知情」或「未得本人同意」下被他人登入及用作留言,或因此誤墮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。據余兆龍律師指出,執法部門有「舉証責任」證明該電腦是被告人使用,執法部門雖然取得了網民 IP address 或 EMAIL 等個人資料,但刑事罪行必需要在「毫無合理疑點」下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時使用該電腦並且留言,警方要作出舉証變得相當困難。

 

HKEPC 編輯部在此提醒,如果言論確實是出於已手,請自願承認為被告人而且當時正在使用該電腦,令法庭可按照證供作出公平判決。 HKEPC 只擔心有讀者可能因受黑客或木馬入侵而受到波及,萬一閣下之電腦可能在「毫不知情」下被他人入侵或是「留言者」並非其本人,刑事罪行舉証責在於控方,網民有權對控罪保持緘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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