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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說明條例 包括報紙廣告嗎? usei 發表於 3-1-2015 11:36 AM
(1) 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構成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,即屬犯罪。 (2) 除第(3)款另有規定外,凡某商戶作出廣告宣傳, 謂可按某指明價格供應某產品,而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商戶將能在合理期間內, 要約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該產品, 或該商戶沒有在合理期間內,要約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該產品, 該廣告宣傳即屬餌誘式廣告宣傳,而在斷定上述期間或數量是否合理時,須顧及— (a) 該商戶經營業務的市場性質;及 (b) 有關宣傳品的性質。 (3) 凡某商戶作出廣告宣傳,謂可按某指明價格供應某產品, 則在以下情況下,該廣告宣傳不屬餌誘式廣告宣傳—(a) 有關宣傳品清楚述明要約按該價格供應該產品的期間或數量;及 (b) 該商戶要約按該價格在該期間內供應該產品,或要約按該價格供應該數量的該產品
(i) 關於不良營商手法 (ii) 關於貨品或服務有虛假商品說明 為讓執行機構有效掌握資料以公正且合理地評估能否跟進,舉報人請填寫並將特定舉報表格經以下途逕寄出: 郵遞: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166號 傳真: (852) 2543 4942 電郵: customsenquiry@customs.gov.h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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