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08-19
僱主透過社交網站、討論區招聘兒童
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
文: John Lam / 新聞中心
文章索引: IT要聞 IT港聞 HKEPC

勞工處 18 日來信 HKEPC 網站,就近日有體報道指有人透過互聯網社交網站及討論區招聘兒童,從事「跑手」及其他兼職 / 暑期工作,勞工處呼籲僱主留意現行勞工法例對僱用兒童的限制,請勿非法僱用兒童。

 

據勞工處表指出,根據「僱用兒童規例」的規定,除非事前獲得勞工處處長的批准,任何人士不得僱用未滿十三歲的兒童工作,以及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的人士在工業經營內工作。

 

至於十三歲及十四歲的兒童,雖然他們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,惟他們的僱用條件是受該規例規管,其中包括兒童的父母須向準僱主書面同意兒童就業;以及出示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書或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等。

 

勞工處留意到有不少顧主透過互聯網社交網站及討論區招聘兒童,透過互聯網社交網站及討論區招聘兒童,任何人士違反有關規定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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